2005年7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我国将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
林红梅 冯亦珍

    交通部、财政部已完成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,对在我国开征石油海上污染基金做出了明确规定,我国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准备工作完成。
    据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在此间举行的2005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介绍,我国曾发生多起溢油量达50吨以上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。特别是近几年来,重大船舶油污事故屡屡发生。本届论坛的主题是“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”,来自国务院法制办、财政部、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人士和国际海事组织、国际油污基金组织、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、国际保赔协会、东盟10国、美国、俄罗斯等相关人员聚在一起,研讨中国实施船舶油污基金的征收、管理、运作、索赔等问题。